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10:2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51页(353字)

1981年4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82年1月1日施行。

该条例共八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条例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废除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封建婚姻,对实行本条例之前形成的上述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者准予维持;应当尊重各少数民族的传统婚嫁仪式;结婚、离婚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改变全由生母承担非婚生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习惯;各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本条例的原则,结合当地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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