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21:1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294页(429字)

“独任制”的对称。

指由法官(审判员)集体审理案件作出判决的审判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组成的法庭,称为“合议庭”,合议庭的法官称为“合议法官”,一般分为首席法官(即审判长)和陪审法官。合议庭由首席法官任庭长,在实行陪审员制度的国家里,还包括陪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院另有规定的案件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审判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和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如果有意见分歧,应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人的意见亦应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均应在判决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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