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28:2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314页(221字)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同年7月10日施行。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该决定分别对劳教人员逃跑的或解除教养后三年内犯罪、逃跑后5年内犯罪的,劳改犯逃跑的、逃跑后又犯罪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逃跑的,劳教人员、劳改罪犯对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规定了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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