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14页(2899字)

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 ①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以许可行为的相对方提出申请为前提。因为行政许可是对法律、法规、规章所设定的一般禁止的解除,即行政主体许可相对人所进行的活动、行为事项,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未经许可的一般个人、组织所为的。作为行政许可相对方的个人、组织要获得对此种禁止的解除,就必须具备相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定条件,并向行政主体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此种意思表示的形式就是许可申请书。申请人通过申请书向行政主体提出自己的许可请求,并说明自己所具备的相应法定条件。行政主体通过审查,确认申请人的请求是确有相应法定条件支持时,才能给予其所申请的许可。②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因为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且此种法律资格、法律权利是在一定时期内(有时可达数年,数十年)有效的,具有此种法律资格、法律权利的人凭此资格、权利可进行其他个人、组织不能进行的某种活动,实施其他个人、组织不能实施的某种行为。因此,该行政行为必须有特定的形式要件,使行政主体便于对行政相对人监督检查,也便于行政主体和社会对获得许可的相对人与未获得许可的其他个人、组织加以区别。这种特定的形式要件主要就是许可证、执照(有时也可能称其他名称,如准运证、通行证、批准书等)。③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这一特征是其作为行政处理行为与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很显然,行政监督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都不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以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而是对之加予义务或给予制裁等。行政许可行为的这一特征构成与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区别,例如,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依法向行政相对人收取税、费、征集兵役、征用财产等。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依法发给行政相对人救济金、抚恤金、各种补助、津贴等,这些都与许可行为的内容有别。

行政许可的种类 ①授予某种法律资格的许可。此种许可是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对行政相对人有关条件的审查(包括考试、考核、鉴定、测试等),确认申请人具备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种法律资格所规定的条件(包括技术条件、品行条件、学历条件、身体条件等)后,授予申请人以相应的法律资格,并发给其法律资格证书。例如,司法行政机关授予律师资格的行为,卫生行政机关授予开业医师资格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机关授予汽车驾驶司机资格的行为,工商行政机关授予企业、组织法人资格的行为,教育行政机关批准公立或私立学校成立并授予其高等、中等或初级学校资格的行为等,都属于授予法律资格的行政许可行为。②授予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许可。此种许可是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对行政相对人有关条件的审查,确认其具备相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某种行为的条件(包括资金条件,设备条件,场地条件,人员条件,技术条件等),且符合相应行政领域行政管理的目标和需要,授予申请人为相应行为的法律权利,并发给其相应许可证书。例如,公安机关对经营特种行业的许可,对生产、存储、使用可能构成对社会安全有特别危险的物品的许可,工商行政机关对广告经营的许可,卫生行政机关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许可,资源行政机关对资源开采的许可,外贸行政机关对进出口贸易的许可,文化行政机关对电影、电视剧上映、播放或文化场所经营的许可,等等,都属于为一定行为法律权利授予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除了依许可内容作上述分类外,还可根据其他标准作多种分类,如特别许可与普通许可,紧急许可与一般许可,长期性许可与临时性许可,附条件许可与不附条件的许可,有数额限制的许可与无数额限制的许可,独立许可与共同许可,等等。

行政许可的作用 行政许可是现代行政极广泛使用的一种管理手段。行政主体通过颁发许可证照,可以限定人们从事某一特定职业(如律师、医生等)的最低资格条件;可以限定人们生产某一产品(如家用电器、食品、药品等)的最低质量标准;可以限定人们开办某一类企业或事业(如钟表、制药、民航等)的最低技术要求或其他条件(如对于旅馆业、印刷业、铸刻业、旧货业等特种行业条件的要求),以保障社会安全和消费者的利益。许可证照还可限制进入某一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的个人或企业的数量,防止某些商品的过量生产或过分竞争给国家和社会利益带来严重损害。颁发许可证照除了规定许可证照申请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外,通常还规定被许可者必须在其后遵守一定的规则、要求,行政主体可随时对许可证照持有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则、要求者,可吊销其许可证照。此外,行政许可还有利于减少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直接干预,保障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经营自主权。行政许可是一种较规范化的管理手段,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者与被许可者的权利义务通常都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这显然有利于限制行政主体滥用权力、反复无常,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实行法治,消除人治。当然,对行政许可制度必须加强和完善法律调整,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工作人员必须加强法律监督,否则,行政许可也可能成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谋取私利的手段,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负面的作用。

行政许可的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许可程序通常分为申请、审查、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照的决定三个步骤:①申请。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程序。行政相对方个人、组织要取得某项行政许可,首先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住址(或组织地址)及有关基本情况,申请的事项、理由及有关条件等。申请人向行政主体申请行政许可,除提交申请书以外,法律、法规通常还规定应同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②审查。行政主体收到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所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真实,有关材料是否齐备,以及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所附材料,确定其是否具备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各种不同的行政许可有不同的法定条件,行政主体在审查相对人的申请时,应根据各相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进行全面的审查;③作出是否颁发有关证照的决定。行政主体经过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后,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向申请人颁发有关证照的决定。例如,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负责核发特许猎捕证的行政机关,接到相对人要求取得特许猎捕证的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除特殊情况外)对相对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发给其特许猎捕证的决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