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渔业合作组织批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3页(270字)

摩洛哥《颁布关于渔民合作公司的第721-67号法律的敕令》第5条规定,凡成立渔民合作公司和渔民联盟均须由海洋渔业主管部长和财政部长在征求合作发展办公室的意见后以联合决定的形式予以批准。第6条规定,为了取得上一条所指的批准,公司创始人必须于公司成立全体大会召开后的连续1个月之内,向海商和海洋渔业局提交以下文件,由海商和海洋渔业局当面提供收据或邮寄回执:合作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和董事会成员的名单。海商和海洋渔业局自收据或回执上签注的日期起的3个月之内没有拒绝公司成立申请书,公司成立即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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