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28:5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317页(375字)

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该决定批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以及附件一《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已经失效的法律目录》和附件二《1978年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已经不再适用的民族自治地方的组织条例目录》。根据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报告及两个附件,从1949年9月至1978年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批准的法律共有134件,其中已经失效的有111件,继续有效或者继续有效正在研究修改的有23件;1978年底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48件,已因情况变化而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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