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74页(1319字)

我国规范公务员制度的行政法规。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以第125号令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条例》共18章88条。其主要内容如下:①公务员制度的原则。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②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国家公务员应遵纪守法、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同时享有不受非法免职、降职、辞退或行政处分和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等权利。③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在依有关规定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我国国家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类,职级分为15个级别,分别按照所任职务和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公务员的德才、工作实绩与经历等因素确定。④公务员的录用和考核。录用国家公务员中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依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条例》具体规定了录用公务员的程序、方式和条件等内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由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几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条例》还规定了考核的方式、组织、程序、效果等具体内容。⑤公务员的奖励和纪律。奖励的原则是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奖励的条件是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着等。公务员的奖励有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一定的物质奖励等形式。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纪律,不得玩忽职守,如有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具体规定了行政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时限等。⑥公务员职务升降与任免。公务员职务晋升要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务员职务的任免须按法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依法定条件进行。⑦公务员的培训和交流。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国家公务员实行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等交流制度。⑧公务员实行回避制度。包括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等。⑨公务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制度。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定期增资,并享受津贴、保险、福利待遇。⑩公务员辞职、辞退和退休。《条例》对各自适用的条件、程序及审批权限作了规定。⑾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申诉;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出控告,有权机关必须负责处理。⑿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国务院人事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并同时依法承担对公务员的监督工作。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