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75页(430字)

1981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行政法规,其目的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出规定,以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该法规共11条,主要内容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的,发给原工资,假期超过两个月的按规定发给一定的病假期间工资;离休干部按规定的参加工作时间与行政级别发给原工资的90%至100%;其他人员的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的90%;超过6个月的,发给原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病假在6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超过6个月的,发给原工资的80%,病假工资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原工资低于30元的,发给原工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