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宪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37:1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347页(821字)

现行宪法由第九届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七次非常会议于1977年10月7日通过。

共九个部分二十一章一百七十四条。后又进行了两次修改和补充。修改后的宪法规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社会主义全民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苏联是统一的多民族的联盟国家,根据社会主义联邦制的原则,由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自愿联合而组成。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是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5年。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议和解决属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权限内的一切问题。

苏联最高苏维埃是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立法机构和监督机构,由苏联人民代表大会从苏联人民代表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向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最高苏维埃由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两院人数相等并享有同等权利,每年各更新1/5。

苏联最高苏维埃任命苏联部长会议主席,批准和变动部长会议的组成人员,并可根据自己的动议或苏联总统的建议对苏联政府表示不信任,促使政府辞职。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从苏联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苏联总统为苏联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首脑,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统在国内和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苏联。

苏联部长会议主席、苏联人民监督委员会主席、苏联最高法院院长、苏联总检察长和苏联国家仲裁长职位的候选人以及解除上述人员职务都由总统向任免机关提出。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之间分歧的情况下,由总统制定解决办法。总统可依据宪法有关规定向苏联人民代表大会提出重新选举苏联最高苏维埃的建议。

总统领导联邦委员会和总统委员会。

总统委员会成员由总统任命。总统拥有不可侵犯权,只有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在总统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根据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的结论,以苏联人民代表大会至少占代表总数2/3的票数通过,才能罢免。

苏联宪法只有根据不少于苏联人民代表总数的2/3的多数通过的决定,方可修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