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吉利法系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2:57:44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427页(377字)

英国从中世纪以来依据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逐渐建立起来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美国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其影响下制定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故又称“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公元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以后,建立了王权专制国家,把由原来的地方习惯法有选择地通过王国法院形成的判例作为普通法推行于全国。到了14世纪又形成了与普通法并列的衡平法。它们都是判例法,采用“遵守先例”的原则。

美国独立后,仿照英国法,并形成了自己的成文宪法。因此,英吉利法系也有制定法。

这种以判例法为主要法源,并制有成文宪法的法律结构形式为很多资本主义国家所仿效。英吉利法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属于英吉利法系的除英国、美国外,还有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和亚、非一些采用英语的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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