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00:0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436页(548字)

西欧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组成的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煤钢联营和欧洲原子能联营的总称。

现共有12个成员国,它们是: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爱尔兰、丹麦、希腊、葡萄牙和西班牙。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1951年4月,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六国在巴黎签订《欧洲煤钢联营条例》,建立煤钢共同市场;1957年3月,六国又在罗签订《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与《欧洲原子能联营条约》,建立起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联营。

从1967年7月开始,六国又决定把欧洲煤钢联营、欧洲原子能联营与欧洲经济共同体联合起来,统称为欧洲共同体。

但三个组织在法律上根据有关条约又各自独立。欧洲共同体的主要机构有:部长理事会(最高决策机构)、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最高执行机构),欧洲议会(最初为监督机构,以后陆续增加咨询职能和某些立法权),欧洲共同体法院(最高仲裁机构)。1974年12月,欧洲共同体又把原来不定期举行的成员国首脑会议制度化,定名为欧洲理事会,由其商议决定共同体的重大对内对外政策。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同欧洲共同体建立了正式关系。

它已日益发展成为与苏、美抗衡的经济、政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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