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01:4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449页(773字)

指一个国家在刑事立法中制定的关于处理涉外案件和国际刑事犯罪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是国家间为特定问题所签订或认可的有关刑事问题的各种公约、条约和国际法的一般原则,而且也涉及国内法的有关规定。一个国家的刑事立法对外国的适用范围,通常依下述几个原则确定:(1)属地原则,即只适用于在本国领土内的所有本国人和外国人的犯罪。(2)属人原则,即只适用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一切罪犯,无论他在国内还是国外。(3)利益保护原则,即适用于危害该国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的一切犯罪,不管犯罪地点是否在国内。

(4)普遍适用原则,即对国际间的刑事犯罪,无论罪犯为何国籍和在何地犯罪,对其都有追诉和制裁的义务。国际刑法的实施,需要以国内法为基础,通过国内法起作用。

如某些国家规定,对贩卖妇女儿童,贩卖毒品,伪造外币,携带爆炸物等罪犯,不论其国籍和犯罪地点,均应惩治。国际刑法的规范,也只有经国家承认,才有拘束力。

如许多国家间签订的关于引渡罪犯的双边条约。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刑事犯罪很少由国际法规范直接规定。

最早被认为违反国际法原则的刑事犯罪是海盗罪,直至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才作出规定。战争罪犯应负刑事责任的概念第一次见于凡尔赛和约。

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防止和惩处种族灭绝公约》,1968年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战争罪行和违反人道罪不适用法定时限的公约》。另外还有对空中劫持者进行引渡和制裁的公约。

如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订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即《东京公约》);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即《海牙公约》);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我国已加入上述三个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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