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01:5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450页(448字)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之一。

又称国际公断。指发生争端的各当事国愿意让共同选定的仲裁人员,在尊重国际法的基础上,对争端(主要是法律性质的)作出有拘束力的裁决。通常由当事国根据事先或事后签订的仲裁协定或某些条约中的仲裁条款,将法律性质的争端,如条约的解释(条约的有效性和条约的废除除外),有无违反国际法的问题(牵涉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等重大利益问题除外),以及因违反条约和国际法的国际义务而应给予的赔偿等问题,提交由它们选定的仲裁员(又称“公断人”)所组成的仲裁法庭审理。

仲裁法庭的组成、程序以及适用的规则等,也都由各当事国协定。仲裁是以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与政治方法(如调停、斡旋等)不同,其裁决即审理结果为最后决定,不得上诉,各方均应服从。国际间为便于通过仲裁迅速解决争端,还设立了常设仲裁法院(又称常设公断法院)。

1899年海牙会议通过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对国际仲裁制度作了详细规定,据此,1900年成立了常设仲裁法院,院址设在海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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