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22:11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21页(779字)

亦称再审。

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特定程序制度。审判监督制度是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确立的,是人民司法工作长期以来纠正和防止错案的经验总结。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在确有错误的情况下,能本着“有错必纠”和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得到补救和纠正。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条件是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所谓“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上有错误;适用法律上有错误;严重违反审判程序。凡具备了上述任何一条的判决和裁定,都是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根据法律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的程序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经过集体研究后,如果认为确属错判,应该作出决定,另行组织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如果认为原判决或裁定并无错误,则作出不进行再审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抗诉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而不应向作出错误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

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原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应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提审;如果认为原判决或裁定并无错误,可以不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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