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终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执法手册》第371页(880字)
第一百九十六条 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已调解终结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完毕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第一百九十七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行政案件的案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案登记表;
(二)传唤证;
(三)证据材料;
(四)裁决文书;
(五)在办理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文书。
第二百条 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及定性依据材料应当齐全完整,不得损毁、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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