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的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执法手册》第365页(1052字)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主要用于违法活动的下列工具、设备或者涉案财物应当收缴:

(一)赌博用的赌具;

(二)制作、复制、传播淫书、淫画、淫秽音像制品和其他淫秽物品使用的设备;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四)倒卖的有价票证或者骗取财物的用品;

(五)其他应当收缴的工具和财物。

第一百五十三条 对淫秽物品、毒品和反动、邪教、迷信印刷品等违禁品,一律收缴。

第一百五十四条 收缴财物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收缴清单,待处罚决定生效后,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应当上交国库的,移交财政部门处理;

(二)属于违禁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其中属于淫秽物品、毒品的,分别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禁毒部门组织销毁;

(三)属于受害人合法财物的,及时返还受害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应当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对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后或者公告认领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交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容易腐烂、灭损或者无法保管的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退还原主;对找不到原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变卖所得按照本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扣押和收缴的财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挪用、调换和侵占。

第一百五十八条 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移交财物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