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渔业许可取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81页(407字)

巴林《有关捕捞规定的第5号法律的法令》第10条规定,如果渔业资源局发现使用渔船对渔业资源有危险或有害,或者使用栅对在同一地区的其他鱼栅或对整个渔业资源有消极影响,渔业资源局可拒绝批准渔船或鱼栅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资源局也可以由于某些渔业利益的原因在它认为适当的时期内,拒绝办理许可证更换,取消或回收许可证。有关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此结果通知书后15天内,在主管法庭上就上述事宜投诉渔业资源局的决定。第11条规定,许可证应以渔船或鱼栅所有人的名义颁发。这些许可证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被取消:(1)如果渔船或鱼栅的所有权从持许可证人转让给非巴林公民,除非渔业资源局根据持许可证人按本法条款的申请批准这样的转让;(2)如果渔船的登记取消;(3)如果渔船或鱼栅的项目已经改变,与原登记的不符,除非渔船所有人或鱼栅所有人在这些变更发生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将这些变更通知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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