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独立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22:17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20页(664字)

指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或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原则是资产阶级首先提出来的。在资产阶级革命初期,为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司法专横,扫清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而提出了“司法独立”的口号。17世纪英国着名学者洛克提出以立法权为主体的分权学说,反对行政干预司法。至1688年,英国国会通过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通过《王位继承法》,明确地规定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司法,从而历史上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对“司法独立”原则作了肯定。其后,法国着名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和美国的亚力山大·汉密尔顿于1787年进一步系统地阐述和发展了司法独立的学说。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且有独立的组织系统,是从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开始的,最先实行于英国。

后来相继兴起的资产阶级国家,也都效仿英、美、法,把“司法独立”这个口号加以法律化,分别写进自己的宪法和法律。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审判独立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除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个人、机关、团体都不能行使审判权,不得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干预。二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只服从法律,对法律负责,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人民的利益。我国的审判独立原则是根据国家机关职能分工的需要确立的,而不是来源于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学说。

我国实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法院独立审判而不是审判员独立审判。也就是说,我国司法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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