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法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30:0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49页(556字)

指有关草原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内容包括:关于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草原的建设、利用和保护,草原管理机构方面的制度、权利和义务等。草原是指生长草本植物或饲用灌木植物的土地,是发展畜牧业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全世界有草原面积450多亿亩,包括天然草场、人工改良草原、放牧场、打草场和草籽繁殖地。为了加强对草原的利用、开发和管理,许多国家都制定了草原法。

草原法的制定是随着近代农业的发展、草原畜牧业由游牧的自然经济转变为科学经营的管理经济时而产生的。1916年美国内布拉斯加州制定了《家畜饲养土地法》,1934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了《泰勒放牧法》,1936年制定了《草原保护计划》;德国在1929年制定了《草场控制法规》;挪威在1939年制定了《放牧控制条例》;日本在1950年制定了《日本草地法》;澳大利亚各州都制定了草地管理法规。

关于对林间草地的放牧管理,一些国家在森林法中加以规定。如英国1949年颁布的《新森林法》等。

我国有草原面积60亿亩,总面积占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居世界第三位。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保护和利用草原,陆续制定了一些单行的草原法规及有关政策。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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