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41:0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583页(427字)

①泛指对于权利的侵害活动。

②专指侵犯民事合法权益。即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国家的、集体的和个人的权利与利益的民事违法活动。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的人称致害人,权利遭到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害人同致害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为债权人,致害人为债务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2)致害行为的违法性;(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致害人的过错。一般把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类。故意指致害人已经预见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而仍然希望或听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致害人对自己行为及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预见。

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其不会发生。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原物或者恢复原状,也可以按照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对于侵犯人身权利的,除应负担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视同侵权行为的,致害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均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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