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3:54:5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624页(404字)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接受监护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病的成年人是被监护人。负责监护任务的承当者为监护人。监护人分为三种:一是依遗嘱指定的指定监护人;二是依法由亲属充任的法定监护人;三是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的选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分为人身上的监护和财产上的监护两方面。

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人身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财产上的监护是监护人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的法律行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监护关系的终止,出于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与被监护人亲属关系消灭、辞去监护职务或依法被取消监护资格等,出于被监护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为他人收养、撤销无行为能力的宣告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