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茹斯特

书籍:法国大革命史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15:16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中山大学出版社《法国大革命史词典》第79页(1200字)

大革命时期的重要政治家,雅各宾政权的领导人之一。

1767年8月25日生于涅夫勒省的德西兹。父亲是军官,1777年去世。圣茹斯特在苏瓦松圣尼古拉教会学校读过书。1786年9月,离家出走到巴黎。

1787年4月回苏瓦松,任一律师办公室秘书。1789年5月匿名出版长《奥尔刚》,抨击宫廷、法院和教会。

革命开始后在巴黎深受革命影响、思想迅速成熟。1790年2月初在布莱朗古参加宣誓,效忠国家、法律和国王。4月,在关于埃纳省的首府问题上发表了他的第一次政治演讲。6月初,担任布莱朗古市国民自卫军中队长。

1790年7月14日,作为布莱朗古代表之一参加在巴黎举行的全国结盟节。1790年冬写成《法国革命与宪法精神》一书,完整地表达了他当时的政治主张:赞成君主立宪制,反对共和制,立法机构制定法律,国王执行法律,公民皆有选举权,少数人享有被选举权,反对一切刑法,尤其反对死刑。

1792年8月,升任家乡国民自卫军总队长,率领“圣茹斯特”总队。1792年9月5日国民公会选举时,以349票当选为埃纳省的代表,是国民公会中最年轻的代表。这一时期他转而赞成共和制。国民公会讨论国王命运时,他以政治斗争需要为理由,主张审判国王,12月27日发言主张判处国王死刑。

担任过国民公会秘书。1792年12月一1793年元旦为雅各宾俱乐部主席。

1793年3月初为国民公会特派员,在埃纳和阿登,5月初在巴黎督促征兵工作。从国民公会开幕至1793年秋为温和共和派,主张共和国不可分割,人民拥有主权,议会表达民意并拥有决定大权,行政机构对议会负责,陆军部服从议会,由议会任免将军。

遇事和平解决,不得诉诸暴力。1793年5月30日当选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为宪法条文的起草人之一。6月中成为救国委员会委员。7月8日代表救国委员会向国民公会提出控告吉伦特派的报告,认为并非全体监禁者都有罪。

10日当选为新选的救国委员会成员,分管治安军事等。1793年10月10日,代表救国委员会在国民公会作必须建立革命政府的报告,指出只有革命政府才能实行革命法律,其基调是实行中央集权和恐怖。在反对埃贝尔派和丹东派的斗争中起了重大作用。

1793年10月至—1794年1月初,出使莱茵方面军,1月末至2月,出使北路军,4月末至5月底再次出使北路军,6月又出使北路军与莱茵军。

在出使地区推行恐怖政策,在此时期其恐怖观点完全确立。主张推行1794年2月26日和3月3日的法令(风月法令)。4月16日国民公会又根据他的报告制定了必须把一切阴谋犯解送巴黎革命法庭审判的法令。主张恐怖必须与正义相结合,反对极端暴行。曾被称为“死亡之天使”或“恐怖之使徒”。

1794年热月政变时他和罗伯斯比尔等人一同被捕,关在苏格兰人监狱。被救出后在市政厅准备反击。翌日凌晨政变军队攻入市政厅,他安静地等待被捕。

当晚未经审判便在革命广场被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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