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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债发行方式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2:5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56页(1001字)

世界各国发行公债,常用的方式有以下两种:(1)公募法。

这是面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公债,包括直接销售和间接销售。直接销售是由政府部门自行推销,由于其需要消耗政府机构大量的人力和费用开支,故国际上采用此方式较少。间接销售是政府部门委托其他部门,如银行、邮政局、证券机构等,向社会各界推销公债,亦称代销。其优点在于:利用了其他部门现存的销售网点,减少了政府部门推销公债的费用,使政府工作人员能免除繁琐的公债推销事务。但是,如果代理销售时间过长,也会影响政府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我国80年代以来发行的国库券,大多数采用这种方式。

另外,政府部门还可以委托经纪人在证券市场上出卖公债,它的价格形成与上面间接销售不同,在间接销售情况下,销售价格由政府确定或选定并固定不变。而在证券市场上销售公债,其价格将随市场供求行市的变化而波动。

(2)承受法。这是由金融机构等部门承购全部公债并可转销,也叫做包销。

采用这种方式的步骤大致为:政府先将本次公债的发行数额、发行价格、发行费用等条件与包销机构协商,由其全数承购。然后,包销机构再转向社会销售。

如果不能将全部公债销售出去,差额就由包销机构自行承担。承受法与公募法比较,优点是简化政府的发行手续,有利于政府的公债款及时入库。西方国家常常采用这一方式,还有一种是助销,它介于代销和包销之间。在助销情况下,政府规定一个发行期,在该期间内先委托金融机构等代销,发行期结束,金额由代销机构承受。

从公债销售的具体办法看,按惯例也有几种:(1)零售。即按照政府规定的发行价格向社会公众零售,直至完成发行额。

(2)认购。政府预先公布本次公债发行价格、利率、期限和发行额,由承购者认购。

若认购超额,则在认购者之间按比例分摊。还有一种做法是政府按照认购者的认购时间顺序,确定他们的认购数额,直到完成预定发行额为止。(3)竞价。这是由公债承购者通过竞争,投标购买公债,包括价格投标和利率投标。

对于价格投标,政府只规定本次公债的票面利率,发行价格不作规定,由承购者自报价格,然后政府从最高报价起依次确定中标者名单,直到预定发行额完成为止。对于利率投标,政府事先规定本次公债的认购价格,不规定其票面利率。承购者自报愿意接受的利率水平后,政府按最低的投标利率开始依次确定中标者名单,直到完成预定发行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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