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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4:42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69页(1339字)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凡是根据法律被保险人应对其他人的损害负经济赔偿责任,在投保了责任险后,都由保险人予以承担,因此,责任保险的性质与财产保险的性质完全不同。责任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财产险的标的是财产或利益。

但鉴于责任的产生在很多情况都与财产、车辆或人员遭遇意外相联系,因而目前有很多责任保险已附加在与其相关的损害赔偿保险的险种之中。例如,船舶碰撞责任列入船舶保险之中,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于汽车车身险之中,等等。

在国际上,责任保险大体分为以下三大类。

一是企业责任保险。

企业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因从事各种商业活动发生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它包括:(1)业主、地主及租户责任保险。

这种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所有、保养或使用处所而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责任。(2)制造商及承包商责任保险。这种保单则承保任何地点的任何活动而引起的责任。(3)业主及营造商预防责任保险。

这保单是承保被保险人因营造商从事工作所发生的意外事件的损害赔偿责任。(4)产品或完工责任保险。它是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的产品或货物在顾客使用或消费时所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职业责任保险。

它是承保被保险人在提供职业服务时,由于不当、疏忽或错误,或是由于未能提供适当的职业服务而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有:(1)医师、外科医师及牙科医师责任险;(2)药剂师责任险;(3)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4)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等。

三是个人责任保险。它承保被保险人由于个人行为而导致的损害赔偿。

在国际市场上最为常见的综合个人责任保险保单。这种保单承保被保险人的一切个人行为,或在个人住处内部或附近,其雇佣人员或他人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

其承保范围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如果肇事者或受害者为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据一般的冲突规范,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合同行为方式上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因此,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国因侵权行为或因违反合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应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我国的企业或公民在第三国境内造成他人财产损毁或人身伤害,则必须根据第三国的法律承担赔偿责任。要转嫁赔偿责任,就须借助于涉外责任保险。

我国以前的涉外责任保险只有船舶保险、飞机保险中附加的碰撞责任和第三责任险,以及少量的展览公众责任险。1980年我国的涉外责任险才开始迅速发展,除了在船舶、汽车、飞机以及建筑、安装工程等保险中继续承保一部分责任保险外,为适应对外交往趋势多样化的需要,根据在我国的“三资”企业、在华机构、在华外国人员的要求,陆续开办了公众责任、雇主责任、产品责任等专门的涉外责任保险,现在我国已能提供一整套完善的涉外责任保险保障服务。

这不仅促进了涉外保险业的发展,而且也有利于推动对外经济交往,增强外商来华投资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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