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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风险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4:59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72页(1029字)

涉外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保障的风险,即保险人承担哪些风险责任;保障的损失,即保险人承担哪类性质的损失。

海上风险,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解释是指由航海为起因或附随着航海而发生的危险。现在各国水险市场承保的海上风险大致包括:海难、火灾、爆炸、偷窃、海盗、抛货、船长船员的不法行为、地震、海啸、雷电、洪水、污染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海上危险即保障风险包括海难和外来风险的两个部分:

1.海难,即海上灾害。

它是海上保险中的一个专业术语,具有特定含义和内容。它只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危险。自然灾害指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天灾,如暴风雨、雷电、海啸、地震等;意外事故指运输工具遭遇外来的、偶然的、非意料中的事故,如搁浅、触礁、碰撞、沉没、船舶失踪或其他类似事故。

构成海难的条件:海难除了需具备风险的条件外,必须属于由海上性质的灾害事故所行起的风险:(1)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有可能发生,然而是不能确定的;(2)风险含有意外性质。对于必然性的损失,如自然损耗、货物本质缺陷引起的损失等并非意外性质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发生危险原因的事实要具有合法性。

若有违反法律行为者,保险契约无效。

2.外来风险,是指非必然发生的,事先难以预料的外来或外部因素导致的风险。

外来风险没有明显自然因素突变和运输工具造成的意外事故的现象,是海上保险的一种责任扩大。

外来风险包括:(1)由自然灾害引起、人为因素行为、爆炸引起货物自然引起的火灾;(2)偷窃提货不着;(3)淡水雨淋;(4)破碎、渗漏;(5)受潮受热;(6)玷污、串味等造成的损失。

凡属于运输过程中包括装卸、操作和储运阶段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均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至于属于政治因素、社会动荡因素以及行政措施引起的意外事故(如战争、罢工、拒收和交货不到等风险),不包括在一切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可按特殊风险予以承保。

保险对上述海难和外来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只负责风险直接引起的损失;对间接损失(如由运输延续造成的损失)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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