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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贷款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47:4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96页(752字)

信托公司通过信托存款等方式所筹集到的货币资金,以贷款方式向企业单位提供资金,并计收利息。

信托贷款按委托人是否提出特定的要求为标准,可划分为:凡委托人指明项目的信托贷款称为甲类信托贷款;凡委托人仅提出一般要求的信托贷款称为乙类信托贷款。按信托贷款的具体用途划分标准,可分为:用于固定资产领域的固定资产贷款和用于流动资金领域的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必须纳入固定资产计划,并按中央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只限于对其投资企业;对其他企业可以发放临时性周转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金融信托机构办理的甲、乙两类信托贷款具有不同的特点,并由此决定了不同的管理办法。首先,甲、乙类信托贷款的性质不同。

甲类信托贷款,实质上就是委托贷款(有些地区叫特定资金信托),它是委托单位以自主使用的资金交存金融信托机构作为放款准备金,并委托金融信托部门按照其他对指定的对象或用途,在准备金额度内发放贷款,由金融信托部门负责监督使用,到期收回本息的业务。乙类信托贷款,则是金融信托机构以自身吸收的信托存款为来源,在保证受益人能享受到应有的利益的前提下,自主地选择贷款的用途和对象的业务。甲类信托贷款是金融信托机构代理委托单位运用或使用资金,这种运用或使用并没有改变资金原来的用途,而只改变资金的运用方式。它可以使委托单位的拨款改为金融信托机构发放的贷款,也可以使委托单位与用款单位之间的借贷关系变为金融信托机构与受益人之间的信用关系。

乙类信托贷款是金融信托资金的自主运用,这种运用具有银行贷款的一般特征,即改变资金性质,改变资金用途,扩大信用规模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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