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与经纪人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07页(893字)
根据证券商营业性质的不同将证券商分为三种:(1)承销商,即专门从事证券发行的包销者;(2)自营商,即自行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的经营者;(3)经纪商,即接受委托作为证券买卖的中介人。
各国都对证券商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如美国,规定证券商需有一定的资历且拥有一定数量的资本,合乎条件者方可申请经营证券业务;并对自营商的自营买卖加以严格限制;建立自营商登记制度;规定自营商应拥有专为自营而准备的自营资金并通过考核证明其熟悉有关规则才准许登记;自营商不得在同一交易期内对同一证券同时接受委托和自行买卖;禁止自营商作扰乱市场的交易;自营商购买证券时的出价如与场外顾客相同时,尽管自营商叫价较早,定单较大,但仍应以顾客优先。
证券法对经纪商与自营商的经济责任作了如下规定:制订了经纪商公司的资本金净值的制度;经纪商兼自营商者,要把代客买卖和自行买卖严格分开,账目分明,要将顾客的钱单独存入信托部门,作成委托交易时要交报告书;在整个证券行业范围内要留有足够的储备资金,以便在顾客提出索赔时,使某些丧失清偿能力的经纪商公司能用这笔资金满足这种索赔的要求;证券商不得用“全权委托账户”作不必要的反复买卖,以嫌取佣金。
证券经纪商可以是法人经纪人也可以是个人经纪人。证券交易所实际上是成百上千个经纪人为履行顾客买卖证券的要求而聚合的场所,与处于居间者地位的经纪人与投资者的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各交易所必须以投资者利益的宗旨出发,建立和执行严格的经纪人规则。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经纪人必须通过专门机构的考核和审查取得许可证,并正式登记注册,否则不能参与证券经纪活动。规则还要求经纪人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参与交易时,必须首先明确身份,是代理经纪人还是既代理又可为自己买卖的现场经纪人;每完成一笔交易,都必须到交易所核实身份。如违反有关规定,轻则被吊销注册登记和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将按法律的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