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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转让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0:56:1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176页(1140字)

指通过债权债务契约关系将公司营业转移给他人经营的法律行为,它与公司的分立直接相关。

营业在这里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活动,即主体性营业,二是指为一定的营利目的而运用的财产,即客体性营业。客体性营业是由资本、债务等硬要素以及在营业活动中累积起来的各种软要素,如营业信誉、营业秘诀、顾客及批发商的关系等组成。由于客体性营业具备即便更换营业主体也不丧失其同一性的特点,因而可成为交易、转让和租赁的对象。

营业转让不是营业的出卖,也不是营业的赠送,它只是转让人把营业让渡给受让人经营一段时间的行为。让出营业的公司称为转让人,接受营业的公司称为受让人。这种转让只是营业使用权的让渡,期满后或归还营业,或续签契约。

受让人根据契约须支付租金,租金率一般要高于贷款利率。由于营业转让涉及资本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动以及营业主体的变更,因此在程序上须符合如下规定:(1)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营业转让会影响公司经营目标和营业规模,对股东的利益会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无论是转让全部营业还是转让部分营业,均须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从受让人方面看,只是在受让对方公司全部营业时,才需要通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2)注册登记。营业转让因涉及营业主体(法人)的暂时变更,因此,营业转让一成立,转让人和受让人就须向注册机关申请登记。

(3)财产的转移。营业转让一成立,转让人就须按转让契约,将构成营业的财产转移到受让人手中,包括介绍客户与批发商,传授营业秘诀等。(4)禁止竞业。营业转让后,转让人要履行禁止竞业义务,即在若干长一段时间内在同地区不得进行与已转让营业相同的营业。

禁止竞业的区域范围和年限一般由转让契约规定。(5)债权债务的转移。

营业转让后,营业上的债务也随之转移到受让人身上,这一般须办理债务承付手续,但由于债权人不知营业已经转让或者误认为在营业转让中债务已自然继承,因此,即使未办理债务的承付手续,受让人一般也有义务偿还债务。受让人如要明确债务关系,可采取债权登记与公告的方式来明确责任。

(6)反垄断原则。营业的转让与受让,原则上是自由的,只要双方同意并履约即可成立,但营业转让和受让必须受到有关反垄断法规条例的限制,在可能因转让营业而产生行业垄断的场合,有关部门可依法限制营业转让行为的发生。

营业转让的规范与惯例,对经营活动的正常转移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推行的公有企业租赁经营和出让经营权,也属于转让营业权的行为,但与国际惯例相比,则需要在财产转移、债务关系承付、营业主体变更方面予以改进,并限制那些毫无资产主体转让的单纯的营业执照买卖,以规范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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