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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定期支付标准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12:30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31页(778字)

受保人社会保险费由保险机构按规定定期支付,对各种社会保险费如何进行支付,国际劳工组织在1952年通过的102号最低标准公约中,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可视为国际上公认的基本准则。

第102号公约第十一篇——定期支付标准,包括受益人从社会保险获得的津贴,按受益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受益人工资收入要按规定的科学方法计算;津贴标准可规定一个上限;老年、工伤、病残、死亡社会保险的津贴标准,可随生活费变动而作适当调整;各类补助标准的档次,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办法厘定;补助标准减额给付,只适用于受益人家庭的其他生活来源超过了规定限额,或超过了社会保险机构的规定。

定期向受益人支付保险津贴的标准

另外第十三篇——共同规定,受保人若不符合本公约第二篇至第十篇所提建议而获得津贴和补助,应按规定中止支付;中止支付津贴和补助的范围包括:离开本国国土的;受保人的生活费已由公共支出或社会保障机构开支的费用维持,且维持费超过了受益人的家属补助;受保人弄虚作假;风险系受保人触犯刑律引起;风险系受保人行为不端引起;受保人违反社会保险机构的规章;受保人参与行业纠纷而导致停工失业,或无正当理由而自动离职;与其他男性同居的寡妇;对拒发津贴或津贴支付不足,受保人有权提出申诉;有关机构负责对受保人的申诉作出调查;若津贴问题、补助问题由裁决社会保障问题的特别法庭作处理时,则不应再有上诉权的规定;受保雇员负担的全部社会保险费用,不得超过付给受保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津贴与补助的50%;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为提供社会保障支出,必须进行社会保险的统计、计算和研究,尤其要研究社会保险费率的厘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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