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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退休待遇条件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13:05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333页(979字)

享受退休待遇的主要条件,通常是要达到规定的年龄和交纳一定时期的保险费,或从事受保职业的工作年限,国际劳工组织的第102号最低标准公约规定:“享受养老退休金的年龄不得超过65岁,这一年龄由国家鉴定老年人工作能力的机构予以确定”,“受保人必须交足保险费或就业满30年,抑或居住在国内满20年”。

这些基本条件各国在实施中有一定差异性。许多国家规定60-65岁之间,也有些国家只要工作达到30-49年的任何年龄均可付给“工龄津贴”,故有半数以上的国家规定妇女和男子领取退休金年龄相同,另有一些国家则允许妇女领取退休金的年龄低于男子。投保条件的差别也很大,美国规定1950年至年满62岁期间,每个日历年度至少交纳1个季度保险费,最高限度交纳40个季度。

65岁以前年收入超过5400美元者,65~69岁年收入超过7320美元者,每2元减发养老金1美元。

英国规定,1978年4月以前任何一年交足保险费50周,或在1978年4月以后任何一年交足保险费52周;此外,按工龄计算的“可计年度”相当于一生工龄的9/10。工龄比较短的,按比例减少养老金。若全额养老金的比例低于收入的25%,则不予支付养老金。男70岁,女65岁,必须退休。

在加拿大养老金享受的基本条件是居住年限。

加拿大规定养老金普遍年金:年满65岁的公民,18岁以后在加拿大居住1年,可领取最高养老金1/40,至少可领取10年,最多40年,无须退休。18岁以后曾在国内居住20年的,在国外亦予支付。收入关联年金,无最低合格期限规定,亦无须退休。

有些国家规定,对于不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申请退休的人,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领取全额退休金。这些条件是:从事特别艰苦、有损健康或危险性的职业(如井下矿工);在临近退休年龄以前特定期限内达到非自愿性的失业;在未到退休年龄以前未老先衰,身心疲惫,而又不符合一般的伤残定义。

有的国家规定,受保时间特别长者,对超过正常退休年龄但不符合其他合格期限的工人,也可发给养老金。

再有些国家对超过正常退休年龄而继续从事受保职业的工人,可以发给额外补助。

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都有退休检验的规定。根据退休检验,对那些继续工作的老年人,可视其收入的数额或工作的时数,完全不发或部分发给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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