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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书籍:国际惯例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1 01:31:53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国际惯例词典》第494页(687字)

又称芝加哥公约。

于1944年12月在芝加哥会议上签订国际航空运输法文件。它是在巴黎公约和哈瓦那公约的基础上制定的,于1847年4日正式生效后取代巴黎公约和哈瓦那公约。

到1983年已有152个国家被批准和加入芝加哥公约,我国是该公约的签字国和最早批准国之一。该公约于1947年4月4日生效,它是当前国际上被广泛接受的一个国际民航公约。

芝加哥公约包括序言在内共分五个部分,22章,96条。对飞行的权力、航空机的国籍和其他应具备的条件、国家行使主权、便利空中航行、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国际航空运输,其他航空协定等方面均作出了规定。

公约的最近一次修改是1984年5月国际民航组织第二十五届(非常)大会上通过的,在公约原第3条后面增加一个第3分条。这一修改是1983年9月1日前苏联军用机击毁一加南朝鲜航空公司客机这一事件所引起的,修改要经过102国批准方能生效。除此之外,公约还进行过若干次修改,但都不涉及实质性问题。

公约从1944年12月签订后至今已有40年了,而巴黎公约的寿命只有25年。

从对芝加哥公约的修改情况来看,公约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从批准和加入公约的国家来看,开始时是26国,而现在已达152国,已广泛地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因此,芝加哥公约是当今国际航空的一部重要法典,虽然它在国际航空运输经济方面,没有发挥像它在航空技术、航行安全和航空法律等方面那样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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