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尔福法案》

书籍:中国学生教育管理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0-01 11:11:16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中国学生教育管理大辞典》第27页(683字)

英国议会1902年12月通过的一项法案。

因该法案是在当时保守党政府首相巴尔福(A.J.Balrour)提议下起草并由他提交给英国议会,故得此名。该法是英国过渡到帝国主义阶段后的第一个重要法案,对英国以后的教育领导体制和中等教育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主要内容有:(1)废除原来地方教育委员会,责成郡议会和郡独立市设立地方教育局来管理教育,从而形成新的教育领导体制,即国会、教育署到地方教育局的新系统,体现既有中央权力又有地方分权并以地方分权为主的特色。(2)授权地方教育局兴办公立文法中学和中等技术学校,并对私立和教会学校举办的中等学校给予资助。(3)地方教育当局设立教育委员会,多数委员系市议会成员,其中必须有妇女代表参加。

(4)对教育委员会选择的不合格校长及教师,地方教育当局拥有最终的否决权。(5)保留教会学校董事会任免教师的权利,但三分之一的董事会成员须由地方教育当局任命。(6)规定地方教育局调查本地区的教育需要,加强不同类型学校的协调,处理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关系。总之,这项法案的颁布结束了英国教育管理上的长期混乱状态,在英国教育史上,首次把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放在一起论述,并为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公共财政保证,使之成为地方教育服务设施之一。

尤其是教育行政领导体制,以后虽稍有改变,但还是基本沿用至今。

当然这个法案也有其不足之处,比如公共教育制度并未衔接好,初等教育限于对14岁以下儿童实行强迫教育,这也是名义上的,双轨制度仍然没有消除,公立初等学校和捐资设立的中等教育之间仍存在较大的鸿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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