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性过失

书籍:中国学生教育管理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0-01 11:42:02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中国学生教育管理大辞典》第49页(401字)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或他人的结果,但因为外界刺激而引起情绪激动,在这种不稳定的亢奋情绪的左右下,发生的危害性行为。

刑法上是指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之一。对于冲动性过失,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还要根据行为者的智能,发育,文化程度和技术熟练程度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和处理。在民法中,冲动性过失是过错的一种形式,可分为重度冲动性过失和轻度冲动性过失两种。前者很显然地欠缺一般人应避免和能避免的冲动行为,它与故意一样,不能事先免除。

后者则为缺乏知识、经验和一定的自控能力。冲动性过失的特点是:带有盲目性,对行为的目的和后果缺乏清醒的认识;感情用事,理智对行为的控制作用减弱甚至缺乏;力量虽强,但不能持久;是意志薄弱的表现,带有不同程度的破坏性。

冲动性过失有时也包括一些本能所驱动的冲动行为。在生活实践中,应努力避免冲动性过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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