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书籍:中国学生教育管理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0-01 15:13:14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中国学生教育管理大辞典》第261页(509字)

1986年4月12日第六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标志着中国普及基础教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是提高民族素质的必要措施。《义务教育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9个方面:(1)制订义务教育法的必要性。

(2)义务教育的性质。义务教育是按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3)入学年龄。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4)学制和实行的步骤。“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5)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使儿童、少年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6)管理体制和办学方针。《义务教育法》规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实施义务教育,国家负主要责任,同时坚持“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鼓励社会办学”。(7)学费。

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8)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和办学条件。

规定“国家用于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和条件。”(9)义务教育的师资。

建设一支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结构合理并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是义务教育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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