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

书籍:中国学生教育管理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0-01 15:14:21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中国学生教育管理大辞典》第264页(268字)

1978年12月公布。

《暂行规定》指出:特级教师的评选对象,主要是中小学(包括民办和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育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幼儿园的教养员以及原来是教学水平较高又长期从事中小学、师范、盲聋哑和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教育工作有特长的校长、教导主任和幼儿园主任。《暂行规定》对评选特级教师的业务条件和政治条件、评选办法、审批手续等作了规定。并要求各省、市、自治区于1979年召开全国教育大会前,完成第一次评选工作。

今后,每3至5年评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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