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

书籍:中国学生教育管理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0-01 15:25:16

出处:按学科分类—文体、科学、教育 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中国学生教育管理大辞典》第281页(574字)

学校行政的最高负责人。

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全面校务。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办学团体、个人任命或委派,或通过一定程序推举产生。

世界各国的学校一般都设置有校长。

中国清代末年的学堂,其行政负责人称“总理”或“监督”。

1912年学堂改为学校,学校行政负责人改为校长,一直沿用至今。一般来说,校长应具备如下素质和要求:具有较高的思想品德修养;受过专门的教育管理专业的教育,熟悉教学、教育管理的基本知识;具有较强的教学管理和行政管理的能力;有丰富的教学、教育和管理的实践经验,并在师生中有一定威望。校长的职责,各国要求有所不同。如美国和日本的学校校长,除对外代表学校,对内统管全校工作外,一般不直接担负教学任务。

英国学校校长一般都兼课。苏联学校校长在管理全校工作的同时,也强调要直接从事教学、教育工作。我国校长的主要职责是: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领导教学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组织师生参加生产劳动活动;主持校务委员会或办公会议,领导学校人事、教务、总务、科研以及校办工厂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关心教师、学生、职工的生活,注意保护他们的健康;检查学校的校舍、设备和经费的使用情况,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等。在校长之下可设若干名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上述工作,并向校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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