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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1:39:1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232页(467字)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批准核销的多项流动资产的损失。

如各项流动资产因自然灾害的损失、火灾损失、残损变质损失、车船事故损失以及其它损失等。财产损失的金额计算原则是:(1)对残损变质商品的削价损失,按新售价低于原进价部分计算;(2)对残损变质商品通过加工改制或拆卖零件处理的,按新售价低于成本(包括原进价和加工改制费)部分计算;(3)对商品短缺损失,实行“数量进价金额核算”的企业,按短缺商品帐面价值计算;实行“售价金额核算”的企业,按短缺商品的进价计算;(4)对各项财产损失,按帐面原价减去残值,加上抢救处理费用等附带损失计算。发生财产损失时,应及时查明原因,然后根据规定的批准程序和权限,报上级部门批准。

在未批准前,可先在“待处理损失”帐户核算;经批准作为企业财产损失时,从“待处理损失”帐户转入“财产损失”帐户。

为提供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可在“财产损失”总分类帐户下,设置明细分类帐户(如自然灾害损失、火灾损失、残损变质损失、短缺损失、车船事故损失、其他损失等)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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