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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企业代办外汇兑换业务核算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1:51:2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283页(572字)

旅游企业代理中国银行办理外汇兑换业务的核算。

按照我国外汇“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管理原则,外汇兑换业务应由中国银行办理。但为了方便外宾、外籍旅客、华侨和港澳、台胞等持兑人兑换外汇,旅游企业可接受中国银行的变托,作为一个代兑点代办外汇兑换业务。根据现行规定,旅游企业可以接受委托办理的兑换业务有:(1)人民币旅行支票的兑换,即兑入人民币旅行支票,兑出人民币。

持兑人将人民币旅行支票交兑时,按每张旅行支票面额一次十足兑付人民币,不收任何费用。

(2)外汇现钞和外汇凭证的兑换,即兑入外汇现钞和外汇凭证,兑出外汇券。按照现行规定,可以直接兑换的外汇现钞和外汇凭证限于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钞收兑牌价表”所列的币种,“外钞收兑牌价表”以外的外汇现钞和外汇凭证不能兑换,但可以委托中国银行办理托收。作为一个代兑点,旅游企业能收兑哪些币种的外汇现钞和外汇凭证,还须由委托的中国银行酌定。旅游企业代办的兑换业务,一般限于收兑人民币旅行支票、外汇现钞和外汇凭证。

至于已兑出的外汇券和人民币的兑回外汇业务,一般由中国银行按规定办理,旅游企业可不代办。

但为了便于顾客办理外汇券和人民币的兑还外汇,旅游企业在代办收兑业务时,应填写“外汇兑换水单”一式四联,并将其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持兑人收执,以备将来凭以兑还原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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