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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资金拨款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2:27:5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432页(348字)

按照规定自行筹集,用于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项目而拨给建设单位的一种基本建设拨款。

主要包括:(1)各级地方财政自筹资金,如地方财政上年结余,地方预备费和超收分成,以及各预算外收入等。(2)主管部门自筹资金,如主管部门集中使用的专用基金。(3)企业、单位自筹资金,如企业、单位的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

还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集体积累等。自筹资金来源必须正当合理,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按规定允许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才能安排使用,不能挪用企业流动资金、银行借款和应上交财政的税收、利润等作为自筹资金来源。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必须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并缴纳建筑税。建设银行应坚持“先审后存、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计划拨付并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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