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477页(239字)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大型设备价款。
现行制度规定,采购器材的价款结算,应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不得预付定金。但对订购制造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大型专用设备、船舶和成套设备等,可以根据合同,在投料生产后,按照设备制造进度,分次付款,并保留10%的尾数,俟交货时结清。
预付大型设备款的作用是:(1)保证建设单位所需大型设备及时制造完成,按期交货,有利于建设工程顺利进行。(2)不会因为设备制造期较长,而影响供应单位的资金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