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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34:2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583页(572字)

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国有资源开发,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税。

我国各地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差别很大,形成开发资源的企业利润水平十分悬殊。这种资源优劣、开发难易、交通条件好坏等客观因素形成的级差收入,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开征资源税,可排除资源等因素造成利润分配的苦乐不均,使企业在比较合理的盈利水平的基础上开展竞争,以达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因此,资源税的特点,一是对因自然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税;二是采用超率累进税率征税。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纳资源税产品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但暂不包括开采资源的外国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较为广泛,但目前只规定对石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和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其中金属矿产品和其它非金属矿产品暂缓征收。资源税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额为计税依据。对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视同销售,应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交纳资源税。

但对石油企业在开发生产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煤炭企业直接用于本企业生产洗煤和选煤的原煤以及自备电厂用煤、取暖用煤、职工食堂和浴池用煤,不纳资源税。资源税按规定的征税定额标准(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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