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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追索权信用证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3:52:0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622页(391字)

无追索权信用证的对称。

开证行开立的、规定受益人提交的跟单汇票(若免交汇票则仅为货运单据),在遭到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拒付时,议付行或跟单汇票的持有人有权向出票人(即受益人)索回票款的信用证。由于议付行(即使是指定的限制议付行)并非信用证的付款人,在对受益人垫款议付单据后,它只是单纯的执票人或单据的持有人,所以,议付后在寄单索偿中,一旦因遭拒付而收不到货款,不论拒付原因如何议付行(或跟单汇票的持有人)都有权向出票人索回垫付的货款。

远期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汇票一经承兑之后,单据即和汇票分离,议付行垫款贴现已承兑的远期汇票后在索偿时已不存在单证不符问题,一旦汇票的承兑人(开证行或其代承兑人)到期拒不付款,议付行则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出口商)追索垫付的票款。

由于有追索权的信用证能够确保议付行或持票人的资金安全,故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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