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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保险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6:17:3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259页(758字)

举办企业财产保险,是为了使企业(包括事业单位)财产在遭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后,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

这对于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及时发挥补偿的经济效果,保障生产的持续进行,有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加强安全防灾工作。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自负盈亏的合作商店等,都可以参加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承保的标的范围很广,根据财产特点可以分为可以投保的财产,特约承保财产和不接受保险财产三种。(1)可以投保的财产,包括:①房屋和附属的装修设备;②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③机器和附属设备;④仪器、仪表和电子设备;⑤通讯设备和器材;⑥存放固定地点的交通运输工具;⑦器具、工具及用具;⑧制成品、半制成品、在制品、原料、材料和其他商品物资;⑨没有列入帐册或已经摊销的属于上述范围的财产。

(2)特约承保的财产,是指有些价值不易掌握或价值大的,必须经过查勘鉴定的财产,投保时必须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特别约定,必要时还必须在保险单上另加特约条款,才能承保。包括:①金银、珠宝、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

②牲畜、家禽和其他饲养的动物;③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④矿井、矿坑之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物资。(3)不接受保险的财产,是指有些本身不易发生保险危险损失的,或价值无法确定的,或是否损失不易掌握的,或不属于财产保险险种的财产,都列为不接受保险的财产。

例如:①土地、矿藏、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和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②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③违章建筑、非法占用以及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④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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