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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立法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7:48:4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47页(622字)

通常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财政法律规范的活动。

从广义上讲,这种立法活动还包括国家财政机关在完成国家财政收支计划及管理国家财政中制定、修改或废止财政规章的活动。我国财政立法工作主要集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财政部三级。根据宪法规定,凡属基本的财政法规,如预算法、决算法等,都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国务院、财政部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民政府也可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制定有关财政方面的条例、规章等。财政立法的原则,因各国社会制度的不同有着本质的区别。我国财政立法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体现国家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及时制定财政法规,并对那些过去制定的已不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的法规进行修改或者废除。(2)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首先看该项立法提案或动议是否符合客观经济规律,是否符合我国国情,对经济会产生什么影响,对实施后可能对经济产生的各种影响因素作出充分的估计。(3)讲究公平合理。尽可能地消除某些客观因素所造成的不合理现象。(4)实行“开门立法”。

即在进行一项财政立法时,广泛地征求各界的意见,听取各种不同的反映,以确保财政立法能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提高财政立法的质量,保证财政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得到很好的遵守。财政立法的程序大体可分为提出财政立法的动议,起草财政法规草案,讨论财政法规草案,通过财政法规草案,公布财政法规等五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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