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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源交通建设基金超收部分由中央同地方分成和制止地方加征这项基金的通知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06:4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84页(180字)

1984年11月17日国务院发出。

1983年8月,国务院决定从同年下半年起,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比例由10%提高为15%,但对超收部分如何处理未作具体规定,为此,通知规定1984年超收部分留给地方使用,以后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地方留用70%,中央30%。此外,通知还规定禁止加征地方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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