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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入调节税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9:50:0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319页(403字)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公民所取得的个人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为了调节公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控制消费基金膨胀,促进社会稳定,我国于1987年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该税以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并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为纳税人;以工薪、承包转包、劳务报酬、财产租赁、专利转让、稿酬、利息股息等收入为征税对象;将前4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按超倍累进税率计征,其他收入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课征。采取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股息、利息收入无扣除规定),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相结合的方法。

于1990年,又将工薪、承包转包、劳务报酬、财产租赁合为综合收入的规定改为分项课税。即对工薪收入按10-50%的5级超倍累进税计征;对承包转包收入就其实际金额按10-6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对劳务报酬和财产租赁收入减去20%的费用,就其余额按10-6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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