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新编财政大辞典

少数民族地区补助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21:09:2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423页(399字)

国家财政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生活、文教卫生等方面特殊需要的专项支出。

是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各项财政照顾中的一种。根据1963年12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的规定》,从1964年起实行。这项补助费按国家规定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因国家拨给了该项补助费而削减应当给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其他经费。

1980年和1985年,中央又规定对广西、内蒙、新疆、宁夏、西藏五个民族自治区加上云南、贵州、青海三个省,除继续保留预备费、补助费、民族机动金等“三项补助”的照顾外,中央对各该地区的补助数额五年不变,收入增加的部分,全部留给地方,对各该地区的定额补助,从1988年起,在1987年的基础上,每年递增10%。

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根据重点安排,照顾一般的原则,困难多的多补助,困难少的少补助,合理使用,不得平均分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