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新编财政大辞典

隋唐时期的税收制度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3:49:3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28页(1156字)

隋朝在仅存的37年中,基本上是沿袭北朝的均田租调制,只是隋初采取了轻徭薄赋政策,在土地分配和赋役课征上有所放宽,在赋税制度上无大变革。

唐朝的税收制度,有了新的发展和建树:1.田赋。唐初,为了稳定社会、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在武德七年(624年)颁布了均田令。在均田的基础上制定了租庸调法,即田有租、户有调、身有庸。租即田租,凡受田者每丁年纳粟2石。调是户调,根据当地出产,每丁年纳绢或绫、絁(粗绸)2丈、绵3两,或纳布2丈5尺、麻3斤。庸是徭役,每丁年服役20天,闰年加2天,不服役的,一天纳绢3尺代役,服役超过20天,增加到35天的,免调;增到50天的,租、调皆免,总计正役不得超过50天。

唐代的这种租庸调制,从高祖制定直到玄宗开元初,共120余年未变。但自开元以后,均田遭到破坏,租庸调制到了无法推行的地步。

德宗时鉴于当时户籍混乱,军镇擅征的情况,于建中元年(780年),废止租庸调制,实行两税法。

其内容主要是:先估算国家支出,后定收税数额,以量出制入;不分主户、客户,以现在户入户籍,据以征税;不分丁、中,按贫富分等征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对无定居的行商,按其收入征1/30的税;租庸调和一切杂徭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变。两税法的实行,是我国封建赋税制度一次大的变革。

它把田、户、口税的杂税都并到两税征收,不分主客、贵贱,都按贫富等级征税。既符合应能征税原则,又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国库收入。这对稳定唐政权和发展封建经济,起到了促进作用,对后世的税制有深远的影响。

2.盐、酒、茶、矿和山泽之税。盐税从唐玄宗开元元年(713年)开征。肃宗乾元元年(758年)制定盐法,实行民制官收,由官府专卖。代宗宝应元年(762年)度支盐铁使刘宴改革盐政,实行民制官收商运商销办法,结果,盐的税利占当时赋税收入总额的一半。刘晏罢官后,盐法渐乱。

唐初酒无税。到德崇贞元二年(786年),始征酒税,置肆酒者每斗百五十钱,免徭役。

后对酿酒的原料曲,也实行过专卖。唐初茶也没税。

德宗建中三年(782年)开始对茶、漆、竹、木收税。后来对茶税又每百钱增五十,又增征拓地钱、剩茶钱等。唐代征税的矿产,有银、铜、铅、锡、铁等,但税收很少。3.关、市和其他杂税。唐朝中、后期以及五代十国,关、市之征和苛捐杂税,十分繁重。诸道节度使、观察使纷纷于津济要路及市肆间交易处,计钱一千以上者分等级收税,以充军资杂用;还有诸如“算除陌”、“僦柜纳质钱”、“税间架”、“率货”等众多名目的杂税。4.力役。唐时规定,一般年21岁至59岁为丁,60岁为老。

凡中男18岁以上要服兵役。此外,还要为筑城、修宫殿等服徭役,一般每丁年20天,加役15天的免调,加役30天的则租调全免。不去服役的可每天交绢或绫、絁3尺代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