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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油特税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3 04:21:5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084页(430字)

国民政府时期为抵补因裁撤厘金造成的财政收入减少而对消费煤油政收的一种特种消费税。

此税最初曾由广州国民政府倡议开征,但由于当时美、英等国反对而未能付诸实施。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27年11月,由财政部公布《煤油特税暂行章程》,开始对煤油征收特种消费税,用以准备裁撤厘金后弥补财政收入损失部分。煤油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煤油及类似煤油的各种油料,以每箱或每10加仑为课税单位。税率规定为:煤油、汽油每课税单位征税1元;其他各种油料由各省特税局确定税率,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对工业油中的廉价机器油规定免税。煤油特税的征收机关由财政部分别在各省设置煤油特税总局,总局下设分局或稽征所,负责征收。征收方法,凡是贩卖煤油的公司、商号,经国民政府许可有专用放油场所的,由特税局派员常驻,于煤油出库时征税;对没有专用放油场所的,于输入时征税。1929年2月海关施行新税则时,由于煤油及其类似油料大都属进口物资,乃改由海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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