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141页(264字)
明代征解税粮的基层职任。
属职役性质。明代初期,朝廷规定浙江、江苏、安徽、江西、湖广、福建等地,凡粮税一万石左右划为一区,设粮长一人,指派纳粮大户充任,且世代相袭。粮长负责征课和解运粮税。
以后还许给粮长以拟订科则、编造图册、申报灾害、检举逃税、催办粮差等职权。
粮长初为优差,因可凭借职权欺榨乡民,中饱税项。但以后赋役日重,税户逃亡日多,粮长赔累不胜,从而成为祸家破产的苦役。
职务也由大户单独世袭渐变为若干中小户共同充当。清代以至民国仍有变相粮长职役,但其职权、地位均不及明代重要。